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强邦新材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促进强邦新材与子公司经营管理更好的融合及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
上海易加易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加易”)与关联方上海强邦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强邦”)于 2026 年 6 月在上海签订厂房
租赁合同,租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北和公路 738 号的厂房、仓库以及办公楼,
用于生产、研发及办公,并通过上海强邦代付租赁期间实际使用的水电费,租
赁期限三年。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说明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海强邦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 20 日,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住所位于上海
市嘉定区北和公路 738 号,法定代表人郭良春,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代理
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会议及展览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强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强邦 100%财产份额。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497,597,906.70 元,净资产为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上海强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6.3.3 条的相关规定,系公司关联法人。
(四)关联方的其他说明
上海强邦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良
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参照出租物业同地区同等条件类似物业的租赁市
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的确定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原则
子公司上海易加易与关联方上海强邦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遵循诚实信用、
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
(二)交易内容
根据子公司上海易加易与上海强邦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上海易加易租
赁上海强邦的厂房、仓库以及办公楼,租赁物面积经双方认可确定为:1 幢一
层出租面积为 2,987.50 平方米,即租赁面积总计为 2,987.50 平方米。租金为每
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1.15 元,全年租金为含税 1,254,003.13 元;租赁期限为 3 年,
租赁期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止。
(三)交易类别及金额
的租赁费总额为 376.20 万元(含税),预计代付的水电费不超过 300 万元(每
年预计代付水电费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强邦新材与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实现业务发展的合理商业行
为,且关联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较强的履约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
营,降低经营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
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公正公允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及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
依赖。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此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子公司租赁上海强邦厂房、仓库及办公
楼,是日常经营和生产活动所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
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子公司与上海强邦关联交易事
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过了《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
会认为:子公司与上海强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存
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审计委员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意见
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次
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业务的发展。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
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关联交易对
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
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定价遵
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蕾 周永鹏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