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力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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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
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
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
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
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
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本法律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及签署页三个部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
截至 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司总股本 179,378,265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
份数 3,108,677 股,参与本次现金分红的股本为 176,269,588 股,以此计算公司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2,880,876.40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 2025
年 度 合并报表 中归 属于 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3,954,463.17 元的比例为
   此外不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
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
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因此,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现
金红利为每股派发 0.30 元(含税)。以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前一交易日(2026
年 5 月 22 日)收盘价 13.88 元/股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
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本次权益分派不送红股和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76,269,588×0.3)÷179,378,265≈0.295 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3.88-0.3)÷(1+0)=13.58 元/
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3.88-0.295)÷(1+0)≈13.585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3.58-13.585|÷13.58≈0.0368%,小于 1%。
     因此,以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
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属情形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下列情形:
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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