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瑞可转债”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可达”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公司不行使“瑞
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
(证监许可〔2025〕2410 号)同意,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00,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为 1,000,000 手(10,000,000 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11,152,760.76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88,847,239.24 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81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交易,债券简称“瑞可转债”,债券代码“118060”。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11 月 20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 年 5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1 年 11 月 13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
格为 73.85 元/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瑞可转债”转股价格未发生调整,最新转股价格
为 73.85 元/股。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可能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公司股票自 2026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9 日期间,已满足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96.005 元
/股),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瑞可转债”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不提前赎回“瑞可转债”的议案》,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
公司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情况综合考虑,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决定本
次不行使“瑞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在未来 6 个月内(即 2026 年 6 月 10 日至
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以 2026 年 12 月 10 日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再次触
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瑞可转债”的提前
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经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6 个月内均不存在交易“瑞可转债”的情况。
如未来上述相关主体交易“瑞可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以 2026 年 9 月 10 日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
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瑞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其潜在影响,并关注公司后续公
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可达本次不行使“瑞可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瑞可转债”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对不提前赎回“瑞可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徐辚辚 孙 萍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