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34 号)核准,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思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10,616,719.65 元。截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以上
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584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内。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深圳高芯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高芯思通”)、子公司南京思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芯思通子公司西安科
思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芯思通子公司上海思芯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署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关于全资子公司开
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和《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开立募
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
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天
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初始存储资金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用途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临时补充流动
科思科技 755906995210008 0.00
公司深圳分行 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甲方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的议案》,同意甲方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前述
事项已公开披露。
金余额由甲方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从甲方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监管
账户不得办理通兑,不得支取现金,不允许购买支付凭证,不得对外签署代扣代
缴等协议,不允许开通多级现金池功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在甲方人员的陪同下进行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
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如通过柜面进行支付的,凭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签发的
《对公监管账户柜面支付划款专用凭证》(需加盖监管账户预留印鉴)将监管账
户内的相应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其接受、保管的任何材
料、文件凭证资料、文件、凭证仅作形式审查,无义务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即乙
方只需形式审查确认:(1)通过柜面进行支付的情况下,《对公监管账户柜面
支付划款专用凭证》上加盖的预留印鉴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形式相符;(2)要
求支付的资金不超过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乙方即完成审查义务。因甲方提交的资
料不真实、错误、遗漏、无效、不合法等造成的损失由资料提交方自行承担,乙
方无义务向甲方、丙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期间,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限
制或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
完成资金划转,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
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
按照第十四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且通知到乙方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
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书面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
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划款专用凭证》、《有效印章及签章/签字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
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