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精密 公告编号:2026-047
转债代码:123269 转债简称:金杨转债
无锡金杨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金杨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611 号),无锡金
杨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9,8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
币 980,000,000.00 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4,622,641.51 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
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 975,377,358.49 元。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承销及
保荐费用、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额)合计人民币 5,653,301.87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4,346,698.1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
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14Z0003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拟开户银行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
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截至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 存放金额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用途 备注
号 账号 (万元)
中信银行股份 金杨精密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厦
滨湖支行 (孝感);补充流动资金
招商银行股份
锡山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
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840300788010
公司无锡锡山 00000793
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
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
新区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
分行
合计 85,839.06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
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6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
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伟、黄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
元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行)
特此公告。
无锡金杨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