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6-023 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武汉控股”)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
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武
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4 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监管》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武汉控
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本次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终止本次重组事项
披露之日,即 2025 年 9 月 5 日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
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股份数量 自查期末持股数量
账户 交易性质
(股) (股)
中金自营类(含 买入 7,613,738
做市)账户 卖出 7,705,838
中金资管业务 买入 490,600
账户 卖出 189,700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的行为,中金公
司已出具说明如下:“本公司以上自营类(含做市)账户、资管业务账户买卖武
汉控股股票是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未利用
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存在
任何内幕交易的情况。
除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形外,本公司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武汉
控股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武汉控股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
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
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
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前述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
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公司
董事会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书面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
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属于利
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告及说明与承诺,在相关自查报告及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
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认为:基于本
次交易的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买卖股票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
告以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并
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核查,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
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
前提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