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9 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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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草案)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治
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
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和
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前一年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内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草案)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
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
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上述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
签字。
  第十四条 年报审计的全程工作公司内审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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