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9 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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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规范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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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
(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一)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就设立正规
      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
      的雇用条件;
  (四)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
      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五)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
      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
      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六)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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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与考核计划,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
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根据其职责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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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相关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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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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