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9 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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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
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以及证劵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
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会计
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选聘工作
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规范和
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和管理制度;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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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发布
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
聘结果应及时公示。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要求并参与选聘的所有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
价得分;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
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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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应成立选聘小组,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选聘小组应制定选聘方案,明确选聘标准、评价要素和评分办法。
  第十四条 选聘小组应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材料,并进行初步筛选和
评审。
  第十五条 选聘小组可按需组织面试或现场考察,进一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
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选聘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公
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批。
  第十七条 经股东会审批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解聘与改聘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权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合同履约;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同样的选聘程序和资格要求,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确保财务信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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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
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
化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
保护责任和要求,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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