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平等对待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升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六)最终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及时回应投资者诉
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长期主义原则。公司应坚持与投资者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
者服务关系,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通过提升投资者回报举措的
可预见性,建立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指定一名高
级管理人员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指定专门部门经办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投资机构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市场战
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和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方针和理念、
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报纸上公布。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要求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设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岗位,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充分了解,包括业务、管理、市场、财务、人事等
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认识;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在充分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的前提下,,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
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
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
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重大未经披露信息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
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可以定期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记录;
(三)其他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机构调研等活动前,公司应事
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
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范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
进行及时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