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7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离任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吴友宇女士、刘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吴友宇女士、刘华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吴友宇女士、刘华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2026 年 9 月 13 日),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友宇女士、刘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
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吴友宇女士、刘
华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其辞
职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余玉苗先生仍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吴友宇女士、刘华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吴友宇女士、刘华
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查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方芳女士、洪荭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简历详见附件)。
截至目前,候选人洪荭女士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候选人方芳女士尚
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在获委任后按规定时限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
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为止。
三、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拟进行调整,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
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补选
独立董事之日起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
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 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 张健、杨现文、余国杰 张健
审计委员会 余国杰、洪荭、方芳 余国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洪荭、张健、余国杰 洪荭
提名委员会 方芳、杨现文、洪荭 方芳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方芳女士简历
方芳女士,197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经济学学
士学位及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硕士学位。曾就职上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后加入
美国 Straus 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中国区基金经理,目前负责睿智金融集团资产管
理业务。2019 年至 2020 年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盛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2013 年起至 2017 年任职于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智能健康控股有限公司(前
“海尔智能健康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于 2009 年至 2013 年担任新加
坡上市公司 FDS Networks Group Limited 非执行董事。此外,方女士目前被授
予香港证监会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资格(RO)。
方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
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
洪荭女士简历
洪荭女士,197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管理会计与审计领域的
教学与科研工作,曾兼任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天瑞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洪荭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
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