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9 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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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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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
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公司奉行向股东公平披露资料和与股东坦诚沟通的基本原则。本政
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本公司股东,包括个人及机构股东(以下统称“股东”),及在
适当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一般投资人士),均可适时取得全面、相同及容
易理解的公司资料(包括其财务表现、战略目标及计划、重大发展、管治及风险概
况),一方面使股东可在知情情况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股东及投资人士与公
司加强沟通。就本政策而言,“投资人士”包括公司的准投资者,以及就公司表现
进行报告及分析的分析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持沟通,并定期审阅股东
通讯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条 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信息。
对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股份的持有人,公司将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通过深交所
官方网站(https://www.szse.cn)、公司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
信息披露文件。对于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市股份的持有人,公司将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
东会及其他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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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或公司网站。
                   笫二章 通讯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
  (一)股东可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二)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三)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
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如有需要
会作出改动,以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四)公司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任或他们的代表
人)、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及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会
回答股东提问。
  (五)公司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等,下同)规定适时向股东提
供在股东会上建议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应是合理需要的资料,以便股东
能够就建议的决议案作出有根据的决定。有关通函及会议材料将根据《公司章程》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提前发送给股东。
  第六条 股东查询
  (一)公司已于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
  (二)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H股股份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可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处提出。
  (四)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H股股份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处提供其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七条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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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
  (二)公司发送香港联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的英文版和中文版(或如获许
可,以单一语言)也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讯及
《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通讯指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审计师报告以及(如
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
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三)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及刊物。
  第八条 与资本市场的沟通
  公司会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为投资者/分析员举行简介会及与其单独会面、
巡回推介、传媒访问及投资者推广活动等,以促进公司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之间的
沟通。
  第九条 公司之指定人员但凡与投资人士、分析员、传媒或其他外界相关人
士联络接触或沟通对话,均须遵守有关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下的披露责任及
规定。
  第十条 股东私隐
  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外,不会在获得股
东同意前擅自披露股东资料。
                  笫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政策,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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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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