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经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限,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7 日通过电子邮
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会议
由公司董事王冰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
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国际品牌形象,推进公司国际化战
略的实施及海外业务布局,优化资本结构和股东组成,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
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
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在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向香港
联交所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在符合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法律等在
内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
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等相
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方案的议案》
经逐项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
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均为人民币一元。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或股东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时机
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
他情况加以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惯例和市场情况,初步拟定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
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IBs)进行的发售。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
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初始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
比例等监管规定(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和未来业务发展
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公司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 32,436,000 股 H 股
新股,即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0%(超额配售权行
使前),董事会届时有权授予整体协调人或其代表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选择行
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全额行使 15%超额配
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总共发行不超过 37,301,400 股 H 股新股,占 H 股发行
后总股数的约 22.33%。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规模、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的资本需求、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
案进展情况、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等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
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 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
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
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核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
险等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发行时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公司所处行业的
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并根据订单需求和簿记的结果,采用市场化定
价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外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
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投资者以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
境内合格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情况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
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
额认购的倍数而可能有所不同,但仍会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
免)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
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中签
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
规则》规定或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
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批准而考虑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
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来决定,并可
能按“回拨”机制(如适用)调整。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
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
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
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本
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按照基石投资者签署的相关协议优先考虑基石投资
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引入 H 股基石投资者的资质和
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
发行方案及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
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招股说明书
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
有)除外)。
具体发售方案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情况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由整体协调人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
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预计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
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
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首次上市费用、路演
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
上述各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
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或备
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如有)项下股份发行及交割之日孰晚日。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及/或其授
权人士及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及/或国际配售通
函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及配售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
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
单独或共同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
组织具体实施,且相关完善及实施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
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配售比例、超额配售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任何事项,根据招股
说明书的条款批准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
布正式通告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通告或文件;在股东会批准的募
集资金用途和授权范围内,依据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和实际需
求,决定及调整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
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
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 H 股招股说明书最终
版的披露为准。
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起草、修改、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
如需)、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案、备忘录、报告、
材料、反馈回复及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以及在上述
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许可、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册非香港公司、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
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
港证监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向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申请豁免(如需);签署、提交、执行、修改、完成须向
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任何过程稿)及
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向香港联交所和公司注册处注册招股说明
书、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
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出具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声明与承诺、
确认及/或授权,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
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盖公司公章,如需)、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
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正式通告、国际配售通函及其他上市申请文
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起草、签署、
递交及刊发(如适用)、执行、修改、中止、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
议、合同、招股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
红鲱鱼国际配售通函、国际配售通函、正式通告等)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香港及国际承销协议、顾问协议、投资协议、保密协议、基石投资协议、定价协
议、股份过户协议、收款银行协议、eIPO 协议、FINI 协议及与该协议及其项下
预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表格和确认书、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机构
的聘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如适用)、其他
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
场中介人)、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境外会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
刷商、公司秘书、公关公司、合规顾问、商标注册代理、其他法律顾问、评估师、
收款银行、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等)、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如有,
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下的要求
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及递交相关文件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任何协议、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委任函、高级管理
人员聘用协议)、承诺、契据、函件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委任
保荐人、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境外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公
司秘书、公关公司、合规顾问、背调机构、公关公司、商标律师(如需)、股份
登记过户机构、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机构;核证、确
认、通过及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向保荐人出具的各项确认函、授权书、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盈利预
测及现金流预测、招股说明书、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 表格”)、豁免申
请函、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备案报告、承诺函、备查文件、展示文件等);
通过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修改、批准、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
递交、大量印刷/派发/刊发招股说明书(包括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
版本)、红鲱鱼国际配售通函及国际配售通函)及申请表格(如适用),批准发行
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如有基石投资者,批准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并签署(包括加
盖公司公章,如需)基石投资有关的协议;通过香港联交所网页及 A 股信披网
站(如需)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包括申请版本招
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等;批准境内外申
请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向保荐人和/或承销商、香港联交所、
香港证监会以及/或者其他监管机构出具承诺、声明、确认以及授权;代表公司
与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它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进行沟
通;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电子呈交系统 ESS(E-Submission System)申请;向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
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
有关的事项。
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 A1
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表格、清单等)的形式与内
容(包括所附承诺和授权),批准及授权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适时向香港联
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
交所上市指引要求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及信息,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授权和确认(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
批准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并于提交 A1 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 A1 表格中的承诺、确认和授权(如果香港
联交所对 A1 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
的承诺):
(a)只要公司的证券仍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会一直遵守并告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其有责任一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
的全部规定;并谨此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告知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他们有责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
料的所有适用规定;
(b)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促使他人代表公司提交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
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数据或信息给香港联交所;并谨此确认 A1 表格及
随表格递交的所有文件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c)如情况出现任何变化,令(i)A1 表格或随表格递交的上市文件草稿
所载的数据或信息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数据或信息在
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完备,且具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
香港联交所;
(d)在证券交易开始前,签署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已透过 FINI 系统代表公司
会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
表格的 F 表格);
(e)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 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和刊发文件,
包括促使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在递交 A1 表格时
按香港联交所电子表格 FF004 的形式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个人联络资料;及
(f)公司会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登及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
的规定。
(2)代表公司按照 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
则》(香港法例第 571V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 条和第 7 条
的规定授权(在未征得香港联交所事先书面批准前,该授权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改
变或撤销,且香港联交所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该等批准)香港联交
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a)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的副本向香
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2)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
交所,在公司将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1 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
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
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b)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7(1)
及 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
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副本(与上市申请的副本、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合
称为“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香港联交所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
存档;
(c)代表公司承诺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
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
定。
(d)公司亦须承认,除非事先取得香港联交所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
方面更改或撤回该等授权,而香港联交所须有权酌情做出该批准。另外,公司须
承诺签署以上文件,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以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
授权。
服务合同或类似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以及上市申请及香
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
签署 A1 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营运资金充分性的确
认、随附附录、表格、清单及其他确认函)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
保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
A1 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 A1 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
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香港联
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提交 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
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
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上
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
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
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
并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与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向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就上市申请提供及递交备案申请、上市申请表及其它资料和文件(包括
营运资金充分性的确认、随附附录、表格、清单及其他确认函、相关豁免申请函),
以及公司、保荐人或其各自的顾问视为必需的该等其它呈交文件、授权香港联交
所就上市申请及其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情向香港证监会提供及递交任何
资料和文件,以及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
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
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拟于上市日生
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
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权结构、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
款,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生效,并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就注册资本和章程
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并就变更等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
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审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及根据
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事宜,
但该等修改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香
港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的规定。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起草、
修改及采纳其他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需采纳的公司治理文件;办理申请公司
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此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
士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机构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
制度性文件。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在内的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所要求的事宜。
求及有关批准/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
作出相应修改并组织具体实施,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
则》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
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
股说明书、申请表格(如适用)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
及公司公开展示文件等,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如需)。
System)资料集(包括电子呈交系统刊发的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及上市申请人之条
款及细则、接受电子呈交系统条款及细则的函件、须呈交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
登记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代表公司作
出一切必要安排,以申请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注册,接受与电
子呈交系统注册有关的电子呈交系统条款和条件,接收密码并处理其后的注册事
宜。
的事项,即在“有关期间”内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 H
股发行上市之日公司已发行的 H 股数量的 20%,及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
的条款及条件,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增发事
项所涉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中国机关的批准,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取得上述增发事项所涉及的香港联交所、
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
“有关期间”指公
司 H 股发行上市日起至下列两者中最早的日期止的期间:(1)公司 H 股发行上
市后首次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2)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撤回
或修订一般性授权之日。
项,即在“有关期间”内决定单独或同时回购不超过公司 H 股发行上市之日公
司已发行的 H 股数量的 10%,及决定回购的条款及条件。同时,董事会根据境
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增发事项所涉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中国
机关的批准,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
取得上述增发事项所涉及的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或监管
机构的批准(如适用)。
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
授权代表及代理人,并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香港法例第 310 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1)在香港设立营业点,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以及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
(2)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公司香
港法律顾问、公司秘书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
记存档,并同意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香港法例第 622 章)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
(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
关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并向
该等代表作出必要授权(如需);
(4)批准和签署(包括加盖公司的公章,如需)为上述目的需要向香港公
司注册处递交的文件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
有其它事宜。
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
申请的权利。
人士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犹如采取该等行动前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
事务。
条过期而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其他根据
《香
港上市规则》要求须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董事长
(董事长亦可转授权)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之相关事宜。授权董
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地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为完成配发及发行新股签署
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或备案
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 H 股发行及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如有)项下股份发行及交割之日孰晚日。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上市,董事会同意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议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可
转授权)单独或共同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
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任何由上述授权人士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
即被视为公司适当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董事会在此在所有方面批准、确认
和追认由上述授权人士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作出的、与达到上述目的和意向有
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文件。授权期限与《授权议案》所述授
权期限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同意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项目:提升生产能力及产线智能化水平、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应用领域拓展、
全球业务拓展、补充营运资金及一般公司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
公司经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公司将予刊发的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
露为准。
具体发行规模确定之后,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不足项目资金需求部分的情况,
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资金需求
部分的情况,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
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将在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
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
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
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
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
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最终稿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
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 H 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根
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适用)后,如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
月内完成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
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存在未弥补亏损,将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
东按照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承担。如本公司未能在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内完
成本次发行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成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同意基于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根据境
内外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境内外政府和监管机构及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要求和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本次股东会批准的
《公司章程(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包括
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文字、章节、条款、
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股权
结构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相应条款,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生效;并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及其附
件变更等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
审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及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
相关登记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
利影响,且不属于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
港上市规则》及其附件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本次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将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制定和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
境内外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适
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适
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
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
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
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上市后适
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
(H 股上市
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 股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 H 股发行上市之目的,
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
求与建议及本次 H 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
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
改),在本次 H 股发行上市完成后,对与本次发行相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
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事宜。上述文件经董
事会、股东会(如需)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股份(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现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应公司治理制度同时自动失效。
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
本议案第 1-3、10、12 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制定和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制度>的议案》
为了保守公司秘密和规范公司档案管理,维护公司权益,完善公司内部保密
管理制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关
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
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
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董事会同意公司聘请本次 H 股上市需聘请的专业
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
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公司境内外律师、承销商境内外律
师、数据安全律师(如需)、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
公司秘书、ESG 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如需)、收款银行、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背调及诉讼查册机构、出口管制律师(如需)、海外律师(如需)及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除公司股东会直接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由公司股东会
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选聘本次 H 股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
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聘任函或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聘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
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委任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负责协助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与香港地区
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任
人选如下:
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全权办理本次公
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聘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
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人选和任职时间及期限。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
第 622 章)第 16 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授权董事会及/
或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处理处理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
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
件等与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申请的议案》
为配合实施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并结合《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及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现行规定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作
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以下简称“ESS”)的申请,批准及确认
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提交相关信息、处理与 ESS 登记
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
(经不时修订);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
开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 ESS 账户授权使用人、签署及递交相关申请文件
等。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吴友宇女士、刘华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有效运行,根据《公
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
名方芳女士、洪荭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目前,候选人洪荭女士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候选人方芳女士尚
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在获委任后按规定时限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
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变更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拟进行调整,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
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补选独立
董事之日起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委员及召集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情
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 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 张健、杨现文、余国杰 张健
审计委员会 余国杰、洪荭、方芳 余国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洪荭、张健、余国杰 洪荭
提名委员会 方芳、杨现文、洪荭 方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变更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同意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董事会各董事角色划分如下:
先生、王冰先生。
上述董事角色及职能以公司股东会选举方芳女士、洪荭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为前提,自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
议案》
为合理控制并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
和法律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
简称“董责险”)。
为办理上述投保事项,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
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
并参考行业水平办理董责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
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
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以及在今后董责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公司全体董事对本事项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星期四)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