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57 证券简称:雅葆轩 公告编号:2026-059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文件要求和《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
-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
章程》等对分红的要求及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
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包括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当年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四)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保持一定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
具体水平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
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
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过详细论证后,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特此公告。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