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9 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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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6-039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5%以上股东
     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林森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东虞樟星先生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林森先生以及 5%以上股东虞樟星先生(以下合称“转
让方”)与宁波和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德商学荟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签署,以下简称“和德商学荟基金”或“受让方”)于 2026 年 6 月 9 日签署《关
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
协议》”),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12,984,8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份转让给受让方。
司总股本比例为 18.35%;虞樟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963,404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5.38%;和德商学荟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陈
林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5,744,54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3.77%;虞
樟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893,40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97%;和
德商学荟基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984,84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00%。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以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为准)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协议
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和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德投资”)及其关联方长期看好公司发展,
多次参与公司投融资活动,本次受让股份后,将进一步发挥和德投资在资本市场
的专业管理能力,增强公司与长期投资人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
实现。
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募集资金尚未全额到账,尚不能排除受让方可能无法及时
筹措足够资金的风险,以及其他协议约定的交易终止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
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林森先生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虞
樟星先生出具的《关于协议转让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林森先生及 5%以上股东虞樟星先生于 2026 年
荟基金;虞樟星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1,0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总股本的比例为 5.04%),转让价格参考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41.84 元/股,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543,286,040.32 元(含
税)。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林森            47,659,390    18.35%     35,744,542      13.77%
虞樟星            13,963,404     5.38%     12,893,404       4.97%
和德商学荟基金                 0     0.00%     12,984,848       5.00%
  注:本公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存在各明细数
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剔除回购股份影响后,本次权益变动
前后陈林森先生持股比例分别为 18.49%、13.87%;虞樟星先生持股比例分别为 5.42%、5.00%;
和德商学荟基金持股比例分别为 0.00%、5.04%。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交易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独
立性不产生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转让方基于自身投资计划或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
时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长期看好公司发展的投资者。此外,
协议转让的实施,有助于后续借助部分股东的产业资源,优化并提升公司产业布
局,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陈林森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5021961********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虞樟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07251966********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和德商学荟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名称           和德商学荟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SX166
   备案时间                   2021-11-16
  管理人名称             宁波和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11-02
  法定代表人                       杨哲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 267 号 3070 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5MA2AFBR89M
            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东情况            由自然人杨哲全资持股
  本次协议转让中,受让方保证其具备向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目标股份转让对
价的资金实力,且该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
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
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 1(甲方 1):陈林森
  出让方 2(甲方 2):虞樟星
  受让方(乙方):和德商学荟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和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代表和德商学荟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本协议中,出让方 1(甲方 1)、出让方 2(甲方 2)合称为出让方或甲方。
   (一)转让标的股份
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或“上市公司”)
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甲方 1、甲方 2 具体转让
股份数量如下:
出让方                      转让数量(股)
甲方 1                     11,914,848
甲方 2                     1,070,000
合计                       12,984,848
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并承
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股份转让款
前 1 个交易日(即 2026 年 6 月 8 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 52.30 元的 80%,本
次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单 价 为 41.84 元 / 股 ,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共 计 为 人 民 币
分),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若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
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转让价格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
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三)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
让款可以分笔支付:
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订金人民币 5,00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
次协议转让,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至
币大写:贰亿柒仟壹佰陆拾肆万叁仟零贰拾元壹角陆分。其中,甲方 1 转让款的
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同步支付剩余 50%的转让款,合计
人民币:271,643,020.16 元,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壹佰陆拾肆万叁仟零贰拾
元壹角陆分。其中,甲方 1 剩余转让款为 249,258,620.16 元,甲方 2 剩余转让
款为 22,384,400.00 元。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
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乙方依约付清股份转让款款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
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乙方有权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并要求甲方 2 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支付的所有款项。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时间延后,延后时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天内。
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
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定各自独立承担。
   (五)过渡期安排
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
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六)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
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和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
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
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
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
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
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
三方权益。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
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
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
自乙方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
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
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
  (7)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
登记为准)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标的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七)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
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
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
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
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
的方式,使各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
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八)违约责任
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
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
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
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
任。
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
之一/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若乙方逾期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
受让方的事由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实施的,
本协议自动解除,不视为一方违约,彼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正在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十)其他
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
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
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
捌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
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
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4)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且甲方提出单方解除本协议的。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
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本次交易未涉及受让方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安排。
  五、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
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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