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证券代码:603228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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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
从二级市场上回购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602.37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485.7053万股的2.64%,其中首次授予权益2,100.67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72%,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权益总数的19.2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485.7053万股的0.51%。
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55.38万份股票期权,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485.7053万股的0.56%。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46.99 万股限制性股
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485.7053 万股的 2.08%;其中首次授
予 1,545.29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9.38%,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485.7053 万股的 1.57%;预留 501.70 万股限制性
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9.2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98,485.7053 万股的 0.5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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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7.33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为35.83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
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派息等事宜,则授予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与权益数量将依据本激励计划规
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90 人,包括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 12 个月内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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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失
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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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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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景旺电子、本公司、公
指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有效期 指 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行权或注销/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之日的期间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权日、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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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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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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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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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90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分为 A 类激励对象及 B 类激励对象:A 类激励对象
为未曾参与过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员工,共 410 人;
B 类激励对象为曾参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的员工,
共 780 人。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
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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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
因在于:该部分外籍员工是对应部门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
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
通过本激励计划将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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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两类权益
工具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602.3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485.7053万股的2.64%,其中首次授予权益2,100.67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72%,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权益总数的19.2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485.7053万股的0.51%。
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55.38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98,485.7053万股的0.56%。
(三)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权益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A类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共292人)
B类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共377人)
合计 555.38 21.34% 0.5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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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 A 类激励对象的股
票期权各批次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首次授予 B 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各批次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
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且
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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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 A 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
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一个行权期 25%
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 25%
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三个行权期 25%
期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四个行权期 25%
期权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 B 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
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 40%
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三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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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57.33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57.3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1.66 元的 80%,为每股 57.3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9.08 元的 80%,为每
股 55.27 元。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
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
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
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案例、激励成本的
控制,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而确定。在该定价水平的基础之上,公司合理确定了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本次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需要发挥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
性。此外,本激励计划实施周期较长,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激
励对象的预期收益取决于公司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行情,与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
从而引导激励对象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同时考虑到股票市场存在波动性,股价跟公司业绩无法完全呈正相关,采用
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时常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价原
因而无法行权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塑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文化和提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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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积极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
素,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采用
自主定价方式,且行权价格的定价方式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每份 57.33 元。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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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 A 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6-2029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A) 年度净利润(B)
行权期 考核年度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An) (Am) (Bn) (Bm)
第一个行权期 2026 年 180.00 亿元 190.00 亿元 20.03 亿元 22.00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7 年 210.00 亿元 240.00 亿元 25.08 亿元 27.44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8 年 250.00 亿元 300.00 亿元 32.75 亿元 38.97 亿元
第四个行权期 2029 年 300.00 亿元 370.00 亿元 43.88 亿元 55.34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
本激励计划 B 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7-202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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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一次。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A) 年度净利润(B)
行权期 考核年度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An) (Am) (Bn) (Bm)
第一个行权期 2027 年 210.00 亿元 240.00 亿元 25.08 亿元 27.44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8 年 250.00 亿元 300.00 亿元 32.75 亿元 38.97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9 年 300.00 亿元 370.00 亿元 43.88 亿元 55.34 亿元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目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A≥Am 或 B≥Bm 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Am>A≥An 或 Bm>B≥Bn 或
考核年度净利润(B)
A<An 且 B<Bn 0
注:公司层面行权比例按营业收入指标与净利润指标分别计算结果的孰高值确定。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 (A)优秀 (B)良好 (C)一般 (D)合格 (E)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100% 80% 50% 0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批次
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标准系数,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可用
-18-
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
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
竞争力。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
最终体现。该等指标皆为企业的核心财务指标。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46.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98,485.7053 万股的 2.08%;其中首次授予 1,545.2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9.3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权益总数的 19.2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485.7053 万股的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
姓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号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A类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共393人)
-19-
B类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共766人)
预留部分 501.70 19.28% 0.51%
合计 2,046.99 78.66% 2.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配偶、父母、子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
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
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20-
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
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 A 类激励对象
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48 个月;首次授予 B 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
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预留部分若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A 类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 B 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
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预留部分若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 A 类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授予 B 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A 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5%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21-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B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A、B类激励
对象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
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A类激励对象预留部分权益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B 类激励对象预留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的安
-22-
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1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35.83元/股,即满足授
-23-
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5.8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1.66 元的 50%,为每股 35.8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9.08 元的 50%,为每
股 34.54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A 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6-2029 年四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A) 年度净利润(B)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An) (Am) (Bn) (Bm)
-25-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第四个解除
限售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B 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7-2029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A) 年度净利润(B)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An) (Am) (Bn) (Bm)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若预留的权益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 A、B 类激励对
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权益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 B 类激励对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预
留授予 A 类激励对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A) 年度净利润(B)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An) (Am) (Bn) (Bm)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目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m 或 B≥Bm 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考核年度净利润(B) Am>A≥An 或 Bm>B≥Bn
或
-26-
A<An 且 B<Bn 0
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营业收入指标与净利润指标分别计算结果的孰高值确定。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评价标准 (A)优秀 (B)良好 (C)一般 (D)合格 (E)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100% 80% 50% 0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
批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可用
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
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
竞争力。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
最终体现。该等指标皆为企业的核心财务指标。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27-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8-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9-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0-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
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数量、行权/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
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
-31-
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一)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
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32-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
(三)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
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行权/解除限售日期间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的数量,并按照权益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激励计划权益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
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期限)
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波动率)
债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4 年期到期收益率)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
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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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权益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6 月底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益数
需摊销的总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权益工具 量(万份/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股票期权 555.38 10,046.38 2,148.51 3,795.20 2,497.37 1,227.99 377.32
限制性股票 1,545.29 56,217.65 11,551.15 21,370.29 14,536.12 6,738.54 2,021.56
合计 2,100.67 66,264.03 13,699.66 25,165.49 17,033.48 7,966.53 2,398.88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行权
数量、授予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
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授予部分权益数量,预留权益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
予权益的会计处理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本股权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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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
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
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
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
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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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
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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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
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权激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
权益的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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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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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
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者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作为应
付股利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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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
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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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对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对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
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
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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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
/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注销股票期权及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激励对象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退休返聘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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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按照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行权/解除限售
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需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缴纳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因当期行权/解除限售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仍然
有效。继承人需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缴纳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因当期行权/解除限售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
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或纠纷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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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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