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份额授予价格调整
及授予预留份额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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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份额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份额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或“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
所接受景业智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杭
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景业智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授予价格调
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授予预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景业智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景业智能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业智能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景业智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景业智能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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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意见。
(二)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
大会批准。
(三)2026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景业智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
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
,
公司调整后的 2024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后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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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5 中期利润分派方案为:以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0.50 元(含税)。
根据公司《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购买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
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将做相应的
调整。
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28.205 元/股
(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预留份额的分配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
确定授予价格为 28.205 元/股,由符合条件的不超过 12 名认购对象认购预留份额
认购份额 占本员工持股计 所获份额对应股
认购对象
(万份) 划总份额的比例 份数量(万股)
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不超过 12 人)
合 计 269.94 11.48% 9.5708
注: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预留份额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下表所示:
解锁批次 解锁时点 解锁比例
自公司本批次授予的预留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
第一批解锁 50%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自公司本批次授予的预留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
第二批解锁 50%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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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额外锁定期根据持有人的自愿承诺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所有持有人自愿承诺在每批次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
形式分配当批次已满足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权益。
(2)在额外锁定期届满后至存续期届满前,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员工持
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锁条件的持有人在额外锁定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
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其持有份额的解锁与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预留份额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份额对应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为
解锁期 考核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锁期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 以 202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以 202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锁期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各解锁批次对应的业绩完成度及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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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 X=100%
An≦A
A
若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解锁部分可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
或递延至下一年度考核及解锁,最长不超过最后一个解锁年度。若递延一年后仍
未达到原定考核要求,则持有人当期不能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
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对收回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
场售出、提请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该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并以原始出资金额归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返还
公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管
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持有人个人绩
效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的个人层面解锁系数(N),具体如下表所示: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锁系数(N) 100% 80% 0
个人实际可解锁份额根据上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兑现,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份
额=持有人获授持股计划总份额×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系数(N)。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当期其可解锁的权益数量,管理
委员会有权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进行收回并分配至其他持有人或符合条
件的其他员工,该新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收回价格为持
有人原始出资金额;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管理委员
会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对收回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
市场售出、提请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该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并以原始出资金额归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返
还公司。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景业智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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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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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份额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 经办律师:王晓丽
姜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