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达科技”)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贵州安达科
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
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
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
原始材料一致。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
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2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
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安达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
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贵州安
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和《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至少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
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9 日 14:30 在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白安
营村安达科技行政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波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8 日 15:00—
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3 -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且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安达科技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41,610,015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41,610,015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0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0 股,占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参会股东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
股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者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董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安达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 4 -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会提交《关于提请增加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提案
的函》,提请在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向贵州省信用增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
日,前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5 月 29 日,公
司发布了《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刘建
波先生作为提案人的身份符合相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职权范围,且提案时间、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议案提交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备相应资格,临时提案的
提交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作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结算提供。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安达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当场宣布本
- 5 -
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34,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34,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34,313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7 -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34,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刘国安、朱荣华、刘建波、李忠、罗寻、季勇、李
建国回避表决,其所合计持有的 138,975,702 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610,01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8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备相应资格,临时提
案的提交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 9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宋媛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邱 水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