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档案,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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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主持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等。
区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李春卫主持了本
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理人合计 137 名,代表股份 77,275,39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536%,其
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
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贵公
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已就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
计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242,9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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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2227%;反对 30,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840%;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933%。
表决情况:同意 77,259,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1%。
表决情况:同意 77,242,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2117%;反对 30,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840%;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1043%。
表决情况:同意 77,242,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1897%;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7114%;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989%。
表决情况:同意 77,237,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9155%;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7334%;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351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2、3、5 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所律师及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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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公司
已对上述议案中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
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