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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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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66 号 B 楼
派李志强律师、游广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
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发出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叶卫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73,558,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17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
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参加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2,581,75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94%。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其中,议案 5、议案 7 系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 4、议案 9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公司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其余议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李志强
游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