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6-21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
会议材料于 2026 年 6 月 4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赵恕昆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董事刘
安以视频方式参会)。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约束
机制,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草案见附件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起
执行。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充分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
则》有关要求,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就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修订(修订说明见附件 2),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5 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
股票期权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查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对应公司 2025 年度业绩考核未
达标,第三个行权期项下的 344.20 万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
为准)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完成本次注销后,公司 2022 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项下已无尚未行权的权益份额,本次激励计划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5 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
权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2)。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董事赵恕昆、化光林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
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23)。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草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草案)
治理水平,最大限度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更好维护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标。
考核结果兑现薪酬。
报措施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指以年度为单元核定的税前总收入。
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
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
订、监督与实施。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
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内部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其所在岗
位的相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与薪酬发放;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东会决议执行。
行。
公司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管理责任,结合市场薪酬水平,在合理
范围内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反映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表现和价值创造,根据经营情况、个人绩效
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薪酬总额的 60%。
实际绩效考核系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公司调整系数: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工资总额承受能力等因素
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实施三年递延支付,递延比例在 10%-30%之间确定。
后续若发生违规经营、违规投资、安全环保风险事件等违规违纪现象需要扣款的,
且违规违纪事项归属在当年度的,在递延支付部分予以扣除,递延支付部分不足
以扣除的则在已结算兑现部分予以追溯。
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权等
方式。
会负责组织。
行考核,具体工作内容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准。
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核情况执行。高管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计报告,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期限和兑现金额。
任的,自到任次月起按本制度执行;年薪按其任职月数折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津贴或薪酬:
告处分。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资产流失。
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立的各类专项奖励项目(包括战略重点工作奖励、荣誉性奖励等),不得参加技
术创新奖励的分配。
险。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中钢国际工程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促进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促进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 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
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会秘书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作》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制定本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原任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书。
第七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第七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所业务规则;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 5 年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三)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
…… 督管理措施;
(五)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
……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
新增 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
日向深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删除
(三)候选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深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深
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所提交下列资料: 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解聘 第三章 辞职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聘。
……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深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移交有关档案
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董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
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深交所可 删除
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沟通;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工作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 所有问询;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报告;
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八)
《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办理公
新增 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
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定期报
告的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
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新增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
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并向董事长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新增 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
审查,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
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对异常情形及时开展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等问
新增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新增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新增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维护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新增 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新增
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新增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
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新增
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
新增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
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新增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决议作出后 5 日内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董事会决议不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建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新增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
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新增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
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认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
新增 实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
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
新增
权分配等不符合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督促董事、高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培训。 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
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
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
新增
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
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新增
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相关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职行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
新增 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
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
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
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
公司信息披露、治理运作等方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行为违
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治理运作等方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视情节依照董事会秘书问责制度对其给予惩戒,包
规,或其本人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视情节依照董事会秘书问责制
括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扣发工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
度对其给予惩戒,包括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扣发工资、降薪、降级、限制
等。
股权激励、损失赔偿、予以更换等。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
《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相应修改本规则。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