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经与会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
经全体独立董事推选龚菊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独立董事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整
体规划及统筹安排,公司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等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基于整体规划及统筹安排,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等进行调整,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
了《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该预案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基于整体规划及统筹安排,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等进行调整,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
了《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该报告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基于整体规划及统筹安排,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等进行调整,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
了《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该报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
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
领域的说明(修订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根据《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
说明(修订稿)》,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相关的
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且公司本次发
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
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批准将公司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东会
决议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
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工作,为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董
事会提请股东会批准将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
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至 2027 年 10 月 14 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利于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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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