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中航高科 公告编号:2026-018 号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2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公司总股本
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09,781,365.86 元(含税)
。公司 2025 年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393,049,107 股,扣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
购股份 3,895,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1,389,154,107 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389,154,107×0.223)÷1,393,049,107≈0.222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2)÷(1+0)=前收盘价格-0.222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公司自行派发的 4 家法人股东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制造技术
研究院、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①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0.1784 元;
②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0.2007 元;
③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23
元。
派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股权登记日
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0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23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有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与资本部
联系电话:0513-83580382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