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 保隆科技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9 19: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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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9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14,025,627 股,较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股本 213,659,794 股增加了 365,833 股,股本增加系公司 2026 年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致。根据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在实施权益分派
    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
    分配总额,故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由 40,595,360.86 元(含
    税)调整为 40,664,869.13 元(含税)。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9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4,025,62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664,869.13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陈洪凌、张祖秋及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
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71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7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
隆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六、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1273333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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