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肖克利”)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海肖克利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
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
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
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
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备考审
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境外律师之外,还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
本次交易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上市公司上述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境外律师之外,还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
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上市公司上述有偿聘请
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祁 震 邢天凌 陈佳炜
项目协办人:
黄科捷 庄世瑜 胡珉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