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员工的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美大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的在
职公司员工,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员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公司员工的劳动
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度奖励、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
补贴等。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导向原则:按岗位价值、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因素,确定各个岗位
的薪酬标准。
(二)业绩导向原则:员工的实际薪酬与公司的经营状况、部门绩效和个人的工
作业绩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三)市场导向原则:公司薪酬水平要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保证公司薪酬水
平在行业和市场中具有竞争力。
(四)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 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 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物价增长水平等;
(二) 公司发展阶段、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薪酬策略等;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三)岗位责任及工作强度;
(四)个人能力和专业技能;
(五)工作经历、学历及专业职称;
(六)公司紧缺人才;
(七)个人业绩考核情况;
(八)特别贡献;
(九)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
人才的员工,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六条 审批与调整流程
(一)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员工的年度薪酬计
划、薪酬调整计划等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订和调整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员工薪酬结构
标准计算的工资。
结果计算确定的工资。
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公司给予的额外工资。
给予员工的奖励。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由公司根据情况进行确定或调整。
点工作、创新项目取得的成绩、创新性的合理化建议取得的成绩,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与周期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及运营指标等。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时间与方式
放至员工个人。
理制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部分
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公司正常运营所必须的人才时。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中长期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中长期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监管的相关规定等确定。
第七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暂停支付相关员工薪酬:
第十八条 薪酬追索情形与流程
(1)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从其未发放薪酬中追索相
应赔偿。
(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薪酬追索情形。
关证据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管理层审批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
需经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实施追索。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与追索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