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2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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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汽模”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德盛拾陆号企业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德盛16号”)持有的东实汽车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东实股份”)60.00%股份(以下简称“标
的资产”),并向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建发梵宇”)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即本次交
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
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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