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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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6-069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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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夷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目       录
提案一 关于公司签订国际工程项目联合投标合作模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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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夷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致欢迎辞,介绍参加会议的
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及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介绍参加会议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宣读股东会须知
    三、宣读本次会议的提案内容:
            提案一 关于公司签订国际工程项目联合投标合作
模式框架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股东审议、提问,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答疑
    五、推举监票人、计票人
    六、股东对议案进行表决
    七、统计有效表决票并宣读表决结果
    八、宣读股东会决议
    九、与会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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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夷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
公司股东会顺利召开,特制定股东会须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
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股东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会议开始前完成登记并准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法
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须由公司统一
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股东发言名单及发言顺序,由主持人根据其报名先
后顺序及持股数量(含受托股份数)确定。
  五、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六、讨论议案时,主持人可以在适当期间宣告终结,必
要时可以终止讨论。
  七、任何人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
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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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夷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提案一
关于公司签订国际工程项目联合投标合作
  模式框架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推进海外业务发展,公司拟分别与福建省建筑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设计院)、福建省建科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科)和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公司)签订国际工程项目联合投标合
作模式框架协议。
    省设计院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福建建投集团)全资子公司;福建建科为福建省建筑科学
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有限责任公司和省安公司同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建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全资子公司,因此,
省设计院、福建建科和省安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 1 款规定的关联
法人情形,公司与上述关联法人分别签署联合投标合作框架
协议,均构成关联交易,报告如下:
    一、合作背景
    当前国际工程市场项目需求旺盛而竞争日趋激烈,传统
承包模式面临盈利空间收窄、业务拓展受限、单一企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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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夷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能力与资质覆盖面不足等突出问题;合作各方同属福建建投
集团的核心企业,发展理念相近、管理体系相通,具有天然
的良好合作基础;为贯彻落实福建建投集团全产业链协同出
海战略,公司与合作各方开展联合投标合作有利于补齐业务
短板、共享海外市场资源、提升综合竞标与履约能力,实现
共赢互利。
  目前,关联交易审核机制需就每一项联合体投标事宜作
出决策,此情形极有可能致使投标机会的错失,且每次投标
的中标概率具有显著不确定性,还易造成会议资源的浪费,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提升决策效率,及时把握商业机会,
公司拟与合作方签订国际工程项目联合投标合作模式框架
协议,就联合投标事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
  二、合作原则
  一是合作方须严格遵照共同间接控股股东福建建投集
团和直接控股股东福建建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限制和避免
产生关联交易的承诺;二是在中国武夷现有及规划拓展的海
外工程国别市场范围内,若中国武夷业绩、资质或专业工程
的施工能力等条件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经双方共同研判确有
合作必要的,则可联合参与投标。
  三、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省设计院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每年涉及联合投标总额度不超过 20 亿元(含前期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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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夷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等),可采用以下合作模式进行联合投标:(1)联合体方
式联合投标。中国武夷作为项目牵头方,省设计院则作为项
目参与方,省设计院的业务占比不高于 30%。具体比例根据
省设计院在参与联合投标项目中提供的业务资源支撑、技术
服务及项目参与程度等方面予以确定,并在具体项目联合体
协议中载明。(2)分包方式联合投标。若因项目的实际情
况(如业主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且仅靠一方的业绩资质无法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等),经双方协商,可采用分包方式联合投
标,即中国武夷作为项目的牵头方,省设计院则作为项目的
参与方,省设计院作为中国武夷的分包商参与投标,省设计
院的业务占比不高于 30%。具体比例须根据其参与联合投标
过程中提供的业务资源支撑、技术服务及项目参与程度等方
面予以确定,并在具体项目标前协议或分包协议中载明。
投标担保、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省设计院应向中国武
夷提供相应比例反担保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
据标前协议及项目投标情况,另行签订合作协议或者分包合
同或者技术支持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分包合同价格、技术服务价格执行市场化定价原则,确保价
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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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福建建科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每年涉及联合投标总额度不超过 15 亿元,双方可采用以下
合作模式进行联合投标:(1)联合体方式联合投标。中国
武夷作为项目的牵头方,福建建科则作为项目的参与方,福
建建科的业务占比不高于 30%。具体比例根据福建建科在参
与联合投标项目中提供的业务资源优势及项目参与程度等
方面予以确定,并在具体项目联合体协议中载明。(2)分
包方式联合投标。若因项目的实际情况(如业主不允许联合
体投标且仅靠一方的业绩资质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
双方可采用分包方式联合投标,即中国武夷作为项目的牵头
方,福建建科则作为项目的参与方,福建建科作为中国武夷
的分包商参与投标,福建建科的业务占比不高于 30%。具体
比例须根据其参与联合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业务资源优势及
项目参与程度等方面予以确定,并在具体项目标前协议或分
包协议中载明。
投标担保、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福建建科应向中国武
夷提供相应比例反担保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
据标前协议及项目投标情况,签订正式分包合同,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价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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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夷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行市场化定价原则,确保价格公允。
    (三)与省安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每年涉及联合投标总额度不超过 30 亿元,双方可采用以下
合作模式进行联合投标:(1)联合体方式联合投标。双方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协商可采用联合体方式联合投标,即
一方作为项目的牵头方,对项目具有主导权,另一方则作为
项目的参与方,项目参与方的业务占比不高于 50%。参与方
具体比例须根据其参与联合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业务资源优
势及项目参与程度等方面予以确定,并在具体项目联合体协
议中载明。(2)分包方式联合投标。若因项目的实际情况
(如业主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且仅靠一方的业绩资质无法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等),经双方协商,双方可采用分包方式联
合投标,即一方作为项目的牵头方,对项目具有主导权,另
一方则作为项目的参与方,项目参与方作为项目牵头方的分
包商参与投标,项目参与方的业务占比不高于 50%。参与方
具体比例须根据其参与联合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业务资源优
势及项目参与程度等方面予以确定,并在具体项目标前协议
或分包协议中载明。
额投标担保、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则另一方应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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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夷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牵头方提供相应比例反担保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
据标前协议及项目投标情况,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价
格执行市场化定价原则,确保价格公允。
  四、审议事项
  公司拟分别与关联法人省设计院、福建建科、省安公司
签订国际工程项目联合投标合作模式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
为三年;公司每年与关联人联合投标总额度不超过 65 亿元,
其中与省设计院联合投标额度为 20 亿元,与福建建科联合
投标额度为 15 亿元、与省安公司联合投标额度为 30 亿元。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关联人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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