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至《埃夫
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
一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
范围包括:
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末持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 股情况
(股) (股)
(股)
交易对手方之一主要 2025 年 7 月 30 日至
孙睿玲 1,300 1,900 0
负责人李四华的配偶 2025 年 9 月 17 日
并购银团贷款意向机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魏翔鸿 5,952 5,952 0
构的参与人员 2025 年 12 月 22 日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孙睿玲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
易发生时,本人配偶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其配偶孙睿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李四华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
成。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
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司股票的行为。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魏翔鸿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
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元,亏损 1,760.00 元。
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魏翔鸿上缴款项 1,171.74 元。
除孙睿玲和魏翔鸿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其他自然
人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末持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公司名称 账户名称 交易日期/期间 股情况
(股) (股)
(股)
自营业务 2025 年 7 月 28 日至
国信证券 1,269,223 1,300,680 0
股票账户 2026 年 5 月 21 日
国信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
明及承诺:
“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
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
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
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埃夫特股
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
存在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
除国信证券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及其他
机构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
具的承诺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
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黄苏越 甘 恒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汪汐然 余东波 张存涛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
鲁 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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