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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
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
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停牌前 6 个月至《埃夫特智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
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以下称“自查期间”)埃夫
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的前提、假设均
同于《法律意见书》。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
简称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埃夫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
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专项
核查意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
前 6 个月至《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
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情人员;
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
(股) (股) 情况(股)
交易对手方之一主 2025 年 7 月 30
孙睿玲 要负责人李四华的 日至 2025 年 9 1,300 1,900 0
配偶 月 17 日
并购银团贷款意向
魏翔鸿 25 日至 2025 5,952 5,952 0
机构的参与人员
年 12 月 22 日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孙睿玲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
形成。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
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配偶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
上缴上市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其配偶孙睿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李四华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
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
尚未形成。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
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
机。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
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魏翔鸿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组无关。
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的行为。”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魏翔鸿上缴款项
除孙睿玲和魏翔鸿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其
他自然人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公司名称 账户名称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情况(股)
自营业务
国信证券 至 2026 年 5 月 21 1,269,223 1,300,680 0
股票账户
日
国信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
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
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
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
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
证券上述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
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
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
除国信证券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法人主体
及其他机构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
具的承诺等文件,本所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路 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