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6-036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公司”、“上市公
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
市;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
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
停牌前 6 个月至《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
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以下简
称“自查期间”)。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员;
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三、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末持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 股情况
(股) (股)
(股)
交易对手方之一主要 2025 年 7 月 30 日至
孙睿玲 1,300 1,900 0
负责人李四华的配偶 2025 年 9 月 17 日
并购银团贷款意向机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魏翔鸿 5,952 5,952 0
构的参与人员 2025 年 12 月 22 日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孙睿玲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
述交易发生时,本人配偶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
公司。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其配偶孙睿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李四华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
形成。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
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公司股票的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魏翔鸿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
无关。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元,亏损 1,760.00 元。
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魏翔鸿上缴款项 1,171.74 元。
除孙睿玲和魏翔鸿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其他自
然人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
公司名称 账户名称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股情况(股)
国信证券
自营业务 2025 年 7 月 28 日至
股份有限 1,269,223 1,300,680 0
股票账户 2026 年 5 月 21 日
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系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
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
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
埃夫特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
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
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
除国信证券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及其
他机构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 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
的自查报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
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
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自查报告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独立财
务顾问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
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 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法律顾
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