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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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装备”或“标的公司”)
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
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玮琼            刘健波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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