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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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装备”或“标的公司”)51%
股权,同时向包括黄山开投领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领盾”)在
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对摊薄即
期回报情况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
《备考审阅报告》
       (容诚阅字[2026]230Z0043 号),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
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          变动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59.77           7,108.26      118.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78,332.56         146,543.48      87.0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0               0.37     85.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将有所
增加,每股收益得到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二、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虽然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即期回报摊薄情况,但如果标的公
司因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经营管理等原因,出现经营业绩的不利变化,可能存
在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风险。为防范及应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存在的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各项经营
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经营和管理水平,
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
全面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各组织机
构设置合理且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维持现有制度持续性和
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
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
益,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始终严格执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
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保
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股东回报进行合理规划,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相关
事宜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订薪酬制度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而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
取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已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
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而对本公司作出的相关处罚
或采取的监管措施。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预计不存在即期回
报摊薄情况,但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制定了填补即期回
报的措施,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
控股股东已出具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
采取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朱玮琼           刘健波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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