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者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比中光)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本次归属
及本次作废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履行审议及
发表意见的程序。
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
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
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等
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主要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审查
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依据
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 114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公
司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作
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出具《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可
归属的 114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彬、张丁军已就前
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
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归属事宜”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奥比中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归属的具体内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和限售规定”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 5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根据公司《关于向 2022 年
(公告编号:2023-01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之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符合本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
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
具的书面确认、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下同)披露的相
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下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www.csrc.gov.cn/shenzhen/index.shtml,
下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
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
下同)、12309 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下同)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激励对象签署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3-154 号《审
计报告》和天健审〔2023〕4998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68.75%,达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目标值(营业收入增长
率(Am)=100%)。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完成情况大于等于目标值
(Am)的,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100%。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提供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公司出具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符合本次归属条件的 114 名激励对象于第三个归属
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B”(含)以上,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均为 10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三、 关于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劳动关系或聘用关
系到期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等被动离职、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
离职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相关员工的离职申请、离职证明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前述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与本次作
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
件已经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