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5 楼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天律他 2026 第 01674 号
致: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
新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
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
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
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
专项核查意见
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锐新科技为本次交易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锐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锐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2025 年 11 月 6 日,锐新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对《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锐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锐新科技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
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
密责任。
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等,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锐新科技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锐新科技将在本次重组报告书披
专项核查意见
露后,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采取了相关
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孙 峰
袁 宁
朱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