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不断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管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
酬方案,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
现建议方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履行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外部董事不领取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按照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
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管理与调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的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聘等原因
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进行计算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
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或取消其津贴或绩效薪
酬及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