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 辽宁能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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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
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
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与透明度原则:遵循市场化薪酬定价机制,全
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职责
任大小、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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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促进主营业务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
酬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及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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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
事,根据其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及绩效考核
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但仍应适用本制度其他规定。
  (二)独立董事:采用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以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
报酬、社保待遇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年度薪酬、任期激
励和福利补贴等。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经营绩效年薪、
安全绩效年薪和特殊贡献奖。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考虑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
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采取月度预发与年度考核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安全绩
效年薪和特殊贡献奖在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任期激励在任期
结束后,经任期考核、审计等评估后一次性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的确定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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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后,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导致财务报告发生追溯重述
的,应当及时对相关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及任期
激励等收入重新进行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及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
薪酬及任期激励等收入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关于受党纪政务处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实施细则》
规定的相应扣减标准扣减其薪酬。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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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可
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
调整、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因不
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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