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
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装备”或“标的公司”)51%股
权,同时向包括黄山开投领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领盾”)在内
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公司聘请了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担任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
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各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
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利益关系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
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备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
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
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
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
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
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