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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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
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装备”或“标的公司”)51%股
权,同时向包括黄山开投领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领盾”)在内
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
行了审慎分析,并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
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
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
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一)标的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
  标的公司立足汽车产业,构建了汽车零部件、汽车智能装备和工业视觉三
大板块协同发展的业务体系,各板块优势互补、联动赋能,塑造了创新发展模
式,高度契合创业板定位关于“三创四新”的要求。其中,汽车零部件板块依
托智能化生产线布局及轻量化技术储备,具备从产品研发到生产交付的全流程
管控能力,符合国家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导向;汽车智能装备板块可提供
涵盖设计、集成、交付的全流程解决方案,不仅为汽车零部件板块高效赋能,
也为工业视觉板块的技术应用提供了真实场景支撑;工业视觉板块凭借 AI 与视
觉技术的融合应用,突破了传统安全防护的技术局限,其产品实现量产应用,
技术实力得到市场验证。标的公司通过板块间的闭环协同,形成了以技术研发
为驱动、以场景落地为支撑的持续创新机制,整体核心竞争力显著,发展前景
良好。
  近年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市场认可度持续提升,先后获
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资质荣誉,并荣获奇
瑞汽车 “卓越合作协同奖”。标的公司始终以产品质量与技术创新为发展根基,
围绕主营业务形成多项核心技术,并已就相关技术申请专利保护。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0 项发明专利,61 项实用新型专利,3
项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33 项,体现了较强的创新性特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之“C36 汽车制造业”之“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同
制类或者淘汰类行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
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
上市的行业清单。
  因此,标的公司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二)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从业务属性看,汽车业务板块是上市公司业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
公司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汽车业务板块的发
展目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在汽车业务板块的战略布局,
汽车业务板块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从产品技术工艺看,上市公司主要以铝材为原材料,并对其进行挤压、深
加工处理;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并对其进行冲压、焊接处理,同时标
的公司以镁合金作为原材料,进行了半固态注射成型工艺研发布局。因此,上
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以金属为主要原材料,并进行进一步加工处理,同属于广
义上的金属深加工行业。
  因此,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综上,标的公司所在行业处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范围内,且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
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属于
行业上下游。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
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18.08 元/股,为定价
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特此说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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