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
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51%股权,
同时向包括黄山开投领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领盾”)在内的不
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
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
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
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