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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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
等内容。
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
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8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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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192,256,81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25.5785%。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84 名,代表公司
有 表决权 股份数为 17,154,034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
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非关
联股东共计 29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1,218,543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9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计 28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7,280,44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62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
剩余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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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300,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5,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5,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362,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3122%;反对 11,032,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405%;弃权 885,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5,8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73%。
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311,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5,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373,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3537%;反对 11,02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020%;弃权 885,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3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44%。
表决结果:同意 149,345,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5,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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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06,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4761%;反对 10,988,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2795%;弃权 885,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3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44%。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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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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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杜 歆
经办律师:
兰梦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