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0 证券简称:艾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每股转增0.4股
?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江苏艾森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
分派。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
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
本发生变动的,维持现金派发每股分配比例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股转增比例不
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额及转增股本总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8,133,334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 1,144,032 股后享受利润分配权利的股份 86,989,302 股为基数,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9,568,823.22 元(含税)。合计转增股本 34,795,720 股,本次转
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122,929,054 股(具体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
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
(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
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总股本=(86,989,302 股×0.4)÷88,133,334 股≈0.39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86,989,302×0.11)÷88,133,334≈0.109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09)÷(1+0.3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及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本次转增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零碎股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载明的零碎股登记算法进行分配,
即按照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证券账户,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
统随机排列证券账户,按排列顺序依次向每个证券账户分配 1 股,直至全部转增
完成。因每股转增比例非整,投资者获得的零碎股可能被舍尾处理。
张兵、蔡卡敦、昆山艾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艾龙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现金红利
①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
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
③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
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⑤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 元。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份(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份(流通股)
三、股份总数 88,133,334 34,795,720 122,929,054
六、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相应调整,届时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
后续公告。
七、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22,929,054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
益为0.42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50103288
电子邮箱:ir@asem.cn
特此公告。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