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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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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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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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002-11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全志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作为全志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
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数量调整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法律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解除限售”)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
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
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
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该核查意见,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
月 23 日期间,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
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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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3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公司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73,460 股,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价格调整、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已经成就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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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
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事宜;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
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的相关事项发表了
核查意见。
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0.38 万股;公司监
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授予
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
归属事宜并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5,262 股;公司监事会
对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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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
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及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事
宜;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
归属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
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事宜并作废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83,333 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
次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第三个
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成就、归属名单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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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进行相应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数量调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解除限售名单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数量予以相应的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
调整方法为 Q=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量。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50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2024 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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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825,427,3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完成授予登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i.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全志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珠海全
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51 号)及公司书
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检索查询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
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
gk.court.gov.cn)等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目
标为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51 号)及《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283,795.39 万元,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个人业绩考核要
求为:考核评级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         卓越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评级          S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0%
  如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
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
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书面确认,原授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12 人,均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 S/A,解除
限售比例为 100%。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2 人,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8,160 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
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授予数量调整相关事项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
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
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林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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