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2024年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2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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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宏川智慧”)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宏川智
慧《2023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及《2025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宏川智慧如下保证:宏川智慧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
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宏川智慧本次注销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申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
案》。
  (二)
    《2024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
案》。
  (三)
    《2025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
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由于获
授股票期权的 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决
定对该部分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总计 2.89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公司层面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23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不含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对应的第三个行权
期的股票期权 181.39 万份不得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该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84.28 万股。
  本次注销完成后,《2023 年激励计划》将实施完毕。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由于获
授股票期权的 8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决
定对该部分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总计 9.715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公司层面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24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不含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对应的第二个
行权期的股票期权 222.5850 万份不得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该部分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32.30 万股。
  本次注销完成后,《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461.63 万份减少至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由于获
授股票期权的 8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决
定对该部分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总计 13.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公司层面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25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不含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对应的第一个
行权期的股票期权 400.62 万份不得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该部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13.62 万股。
  本次注销完成后,《2025 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227.00 万份减少至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三、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及《关于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等
文件。随着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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