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信: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2026年6月第二次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20:05: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026年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释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买卖须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禁止行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转让限制情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决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转让限制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计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短线交易收益归入与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通知及核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变动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数量限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计算标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可转让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可转让未转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特别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
     第十六条 【信息申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
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其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
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锁定期行权】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
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离任委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
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
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2个交易日内起,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离任人员持有及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
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解释与修订】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七条   【生效施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
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2022年6月第一次修订)
                         》同时废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正元地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