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供有关
各方遵守。
第二条 【释义】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避免事项】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
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
为。
第四条 【保密】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
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
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管理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关注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工作对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沟通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沟通方式】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座谈交流;
(六)接待来访;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
本。
第十条 【指定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和《科创板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
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
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
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会的类型及具体事项;
(二)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
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
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说明会的
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责任承担】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
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分管,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和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法,并负责监督、核
查有关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
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证券事务部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要
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
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
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
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联系畅通】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
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
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
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
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五条 【来访安排】公司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
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对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 【外宣审核】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
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
发布。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七条 【职工义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八条 【培训】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及时报告】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
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条 【接待推广要求】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接受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
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
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一条 【接待推广职责】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
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
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
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特定对象】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
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
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
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
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
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
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
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说明会召开方式】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
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
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
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
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
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
开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不公开】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待投资
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
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
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
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
实性、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说明会公告】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
回答范围。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
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
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
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
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网上直播】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
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九条 【访谈预约】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事务部
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信息。
第三十条 【接受采访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提纲及回复】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
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
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备查登记】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
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身份承诺】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流记录】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
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活动记录】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
公司网站予以刊载。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
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研究报告发布】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
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 【重大信息未公开】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
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
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
采取措施,立即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平等信披】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再融资】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网址和电话】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
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二条 【互动交流】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与
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
e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
时处理e互动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上证e互动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
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e互动平台就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三条 【平台关注】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
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
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问答记录】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
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
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四十五条 【非正式公告】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
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
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
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
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
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
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
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
向上交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责任承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纠纷解决】公司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的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本着诚实、公平合理、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司与投资者间可依法通过协商、和解、第三方调解、仲裁、诉
讼方式解决纠纷,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批准】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
普通决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生效施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
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6月
第一次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