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7 证券简称:康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2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8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楼VIP1号会议室
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故由公司副董事长夏宇华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9,2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68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合计为59,0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60,2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44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6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6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并形
成决议: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19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29%;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32%;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3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1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7%;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4%;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224%;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33%;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1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7%;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4%;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224%;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33%;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张晓庆律师和赵连冠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