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东会规则》”)、
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
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琏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8 日 14:5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吉庆一路 469
号星宸假日酒店 5 楼会议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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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王新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1)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的人员包括: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非本公司股东亦可受托作为股东代理人);(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60,436,16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2455%。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634,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3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
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
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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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89 人,代表股份 15,720,01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2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合计 89 人,代表股份 15,720,01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56%。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拟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通过。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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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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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彭 娇
经办律师:
冯诗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