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95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参
加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
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场会议于2026年6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
大道西B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
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6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票表决的股东共84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810,6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023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36,166,9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07%;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3,629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贵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72,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6,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8.5912%;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5.1367%;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72,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6,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8.5912%;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5.1367%;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7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9.6780%;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6710%;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1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6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55%;反对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5.2920%;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56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2.2436%;反对2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44%;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564,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1.7778%;反对2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1.6396%;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7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7,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8.7465%;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6710%;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6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55%;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30%;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6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55%;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30%;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选举马永涛先生、罗军先生、陈桔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
表决结果:选举黄志雄先生、郭葆春女士、聂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覃正伟
刘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