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19: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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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南山控股          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8日(星期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
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8日9:15-15:00。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72人,代表股份1,880,898,157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69.462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853,450,738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8.449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8人,代表股份27,447,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70人,代表股份27,878,619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1.0296%。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0,698,9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7%;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679,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3.4156% ; 反 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0,645,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9%;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625,9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3.2237% ; 反 对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0,693,0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4%;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673,5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3.3945% ; 反 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05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0,264,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0%;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245,1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5.9881% ; 反 对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7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0,552,9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0%;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533,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2.8919% ; 反 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0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0,552,2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99%;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532,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2.8894% ; 反 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2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0,548,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98%;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529,0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2.8761% ; 反 对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5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9,540,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62%;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6,521,3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9.2615% ; 反 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8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雪珍律师、熊武政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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